【推荐】劳动合同模板集合9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合同 篇1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应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1、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岗位
1、乙方工作岗位为业务员,按甲方公司指定负责具体的销售业务。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2、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业务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3、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4、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5、乙方对于业务招待所需费用,应事先填写招待申请表,注明用途并由公司经理批准。报销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理、经办人两人以上签字并附清单,经财务部门核准后给予报销。当月发生的业务费用当月必须结清。
6、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回扣、截留、挪用、侵占公司的业务款,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乙方在业务销售过程中,不得私自压价或抬高价格,不得同其他客户、第三方串通、隐瞒、欺骗等一切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即予开除。
四、劳动报酬
甲方实行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高低、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并随着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1、业务员工资=底薪+岗位津贴+业务提成。
2、底薪计算方法:业务员工龄一年以内底薪为 元;工龄二年底薪为 元;工龄三年底薪为 元;三年升为业务经理。
3、岗位津贴计算方法:业务经理岗位津贴为 元;
4、业务提成计算方法:
5、业务员每月业务额定额为 元。完成定额可得底薪。超出定额部分的业务额,业务员按上述第4点方法进行提成。无法完成定额的,按完成定额的比例发放工资。(业务额以签约为准)
6、当月业务总额达到 万元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业务总额累计达到 万元以上,则次月可享受业务主管待遇;当月业务总额达到 万元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业务总额累计达到 万元以上,且业务总额为业务部第一者。则次月可享受业务经理待遇;业务主管和业务经理每三个月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业务主管或业务经理资格。(业务额以签约为准)
7、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五、劳动纪律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环境,乙方应在甲方的安排下负责具体工作,勤勉尽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如违反则甲方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置,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条款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商业秘密的保守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合同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录用工人的过程中,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用人单位一方同录用工人(劳动者)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合同期限的约定需明确具体,应当明确规定合同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不得签订没有明确合同期限的合同。
第二,工资标准的规定,应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约定,可明确规定日薪或年薪的数额,津贴、资金的发放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约定。
第三,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降低劳动保险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和福利 ……此处隐藏13009个字……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5、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6、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7、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有了很明确的规定。
在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用工之日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供书面通知的证明,该证明应是经过员工确认的,如公告或是员工在通知上签字的,而不是只有单位盖章的证明(有虚假事后伪造之嫌),如用人单位同时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在该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明确的作出了划分,在一个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是因劳动者的原因不签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法律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如果是过了一个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谁的原因而造成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而只看结果,如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 篇91、 工资
《劳动合同法》十七条第六点明确要求,企业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明确劳动报酬。其中需要明确的劳动报酬细分下来包括劳动报酬也就是工资的具体数额、构成、发放方式等等。
构成是指其中的绩效工资、其他津贴、奖金分别占比多少,而发放方式则是哪些每月发放,哪些在年底统一一次性发放。薪资部分的不明确或者做一些措辞上的包装则会让求职者面临风险时期的大坑。
曾在长沙任职某上市企业时,当时工资五千多,而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在合同中签订的数额是650元,这个数值是当时09年长沙县最低薪资标准。当时针对这个问题公司解释是公司所有员工统一都签订的这个数值,统一管理,实际工资的发放中是按照与员工的约定工资发放的。当时想到公司是上市公司,又是行业内核地区内赫赫有名的公司,不会有什么问题。实际在工作中倒也一切正常,隔了一两年后在12年整个经营环境不好,公司大量精简人员要求一个人做近三个人的事,加班在所难免,而在当时和员工矛盾重重的情况下有人提出申诉要求加班费,公司无奈只能支付加班费,但是加班费的核算是按照基本工资部分进行结算的,也就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做计算基数,算下来一天工资只有29元,而一个小时的工资则不到4元。07年时候在长沙读大学做家教一个小时收入都有20元,这一下就把劳动合同中的隐患凸显出来。但没办法,劳动合同白纸黑字是自己签的,按照这个标准计算下来,周末加班一天才20多块,平时晚上加班2个小时也才7块多钱。并且公司也按照这个数值标准进行五险一金的缴纳,交了几年后连公积金贷款都无法贷,因为数额太低。
这种情形在劳动合同中,很多公司会把收入的其他部分包装成为奖金、津贴,这部分收入是可以不写入劳动合同的,即便写入劳动合同不明确数额企业也可以随意扣减,因为在劳动法的管辖层面定义,奖金津贴是企业根据经营效益来发放的,企业状况不好这部分取消是不违反规则的,只要约定的固定薪资处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而有的公司则为了便于管理薪资约定的是按照所谈约定,但是把绩效考核工资部分占比提得很高,而绩效的难以程度在入职签前是无法评估的,这样的合同签订了入职后无疑就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任人宰割。
今年疫情,很多公司降薪降的就是取消奖金、津贴,信手拈来,或者可以提高绩效难度来降低员工可得收入。
所以,工资这部分最优、对员工最有利的约定方式就是面试约定工资全额体现在固定收入部分,每月不受其他业绩条件影响发放。
2、 保密、竞业限制条款
如果岗位是一些涉密岗位、核心技术岗位,企业一般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在职状态保密以及后续离职后不能在同行业任职。
这样的协议签署是合法合理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劳动合同以外的补充协议签署在相关法律法规上由于是履行了劳动合同以外的附加条款责任,企业是需要支付相关的保密、竞业限制津贴的。
而有的企业签收时不写或者直接在约定工资中拆分出一部分来当作津贴,那么对于求职者来说就是拿一样的钱却要担当更多的责任。
这在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时候需要提前了解及知会,尤其是当你应聘岗位本身很核心或者涉密,那么可以在谈薪资时候提前了解到,然后把这部分的协议津贴纳入到薪酬要求中去考量、谈判。
3、 工作地点
很多人忽略这个问题,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中体现。企业搬迁是个小概率事件,但是一旦发生搬迁绝大多数都是搬迁到不相近的另一个地点,甚至省外,遇到这种情况很多人会一厢情愿且很自觉地提出离职,觉得企业搬迁了地点不适合只能自己走。
其实对于员工而言,企业搬迁是企业自身违背了合同条款条约,只要是交通不便,都属于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要约条款,而劳动合同是双方的,合同条款的变更是需要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即员工不同意,企业要么在原地点给员工继续安排工作,要么做辞退并补偿处理。
但是这一切需要建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仲裁申诉就存在很多不利条件,很难争取到个人合理诉求。同类情况的还有岗位、工作时间(周几到周几工作,每天几点开始等)这些也是需要双方约定的。
所以在劳动合同签署的时候我们需要明确这些细节。
以上三点是劳动合同签署中最常见的三个坑,当然作为求职者是弱势一方,很多时候职业是“求”,我们站在谈判不利的一方,一旦谈了条件或者质疑公司可能就会错失这个工作机会,这也是国内很多企业在劳动法上剑走偏锋上有恃无恐的原因。
但至少我们要知道在合同中已经埋了哪些坑,这些坑埋了了注定企业在有需要的那一天一定会用上,我们能做的就是平时在工作中保留好自己的工作证据、收入记录、出勤记录、绩效记录等等证明自己和企业关系、收入水平、考核标准的资料信息,在有需要提出仲裁的时候可以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