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3-02-04 06:08:34
暑假社会实践报告(精选15篇)

暑假社会实践报告(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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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社会实践报告1

姓 名:

学 号:

班 级:

专 业:

学 院:

实践类别:

暑假上岗工作

郑州加工区 iDPBG 警卫实录

一、实践背景: 暑假期间,为了锻炼自我,深入社会实践,同时赚取学费,帮家里减轻负担,我和我高中的几个小伙伴来到郑州去做兼职活动,经过几番折腾,在我哥哥的介绍下,我和同行的一位小伙伴来到了经八路富士康公司当警卫工作。这也是我此次实践的目的地。

二、实践内容 在当警卫期间,我觉的不仅仅是工作本身的意义,还有周围环境对我的影响。面试第一天,我们是以暑假工的身份签约恒博物业,从而服务于 iDPBG 郑州加工区,面试是在下午,顶着大太阳,排队等待面试结果,来的人很多,可岗位需要的人不多,做在凉亭下的面试管皱着眉头,对面挑了又挑,我紧张的赚着面试单,手心都浸出了汗水,暑假找工作不是太容易,今天不光是这个岗位,加工区也在招电子厂务工的工人,队伍排了很长,缓慢的向前流动着,还好,幸运的是,我和我的伙伴都录用了。

然后就是实习,实习我所在警卫工作属于三线岗位,三线的话分为人流港,物流港和压运这三大类,实习时期的我们稍微 宽松一点,白班的话,我们是 7 点集合,晚上的话 6 点下班,穿上警卫的制服,整齐而又威严的集合在广场上,我们的班长带着我去厂区分配岗位,第一天,我分到了人流港,人流刚港是什么样子的呢,我来介绍下,人流港分为安检门和木马扫描两大类,由于进岗人口多,情况也负责,实现无金属进出车间需要两步都要实行。

安检门:安检门的话分进口和出口,两种的相同点是,经过安检门时,如果安检门由绿灯变红,且发出警报声音,则不许通行,请员工退到黄线以外自检,如果第二次进入仍然异常,则不许进入。在安检门的旁边,则是木制的滑槽,滑槽可以滑的东西也就是钥匙,眼镜,口罩,还有诺基亚手机。而不同点是,进口时,直接过电子门,不需要扫描,而出口呢,则不仅要过电子门,还要扫描。

扫描时,员工要在打卡机上打卡,然后可以滑槽的物品交给警卫,警卫在确定员工可以进入后,从滑槽将物品滑给员工,在检验期间,需保持站姿,正确礼貌的使用通行拦截手势。

木马扫描:扫描也是关键一环,在出口,员工通过安检门后,往往因为安检门设备原因,可能感应不够灵敏,这需要需要借助扫描,前面背面画 N,一番操作,点亮手机,检验衣服后等方可放行。

人流港的工作大致就这些,特殊情况需要报备记录,向监控室打电话报备。尽管工作简单,但步骤要求严格,全程都在监控范围内,而且富士康作为人员流动的大厂,进出频烦,一天下来,工作量也不小。

第一天实习这个岗位时,我是在老员工的带领下学习的,来回的站做,挥手臂,原以为的很简单,很轻松的心情消息了,取而代之的是疲倦和迫切希望下班,哈哈,但我是来赚钱的呀,第一天以乐观的心态结束这一天的工作,回到宿舍就睡了,一晚,也许太累了,睡的很沉也很舒服。

第二天,我要去实习的则是第二大类,物流港。

物流港,顾名思义,也就是查验物流,进出货物,当然有时候也会出一些垃圾,这个就有点伤了。iDPBG 事业区保密严格,筛查严格,所有进出货都要查验,依然要全程报备监控,确保货物进出不出差错。进货时,在电脑或纸质放行单上查验货物进出楼层 编号,货物名称和数量,记录时间。并查验货物是否有破损,夹带等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报案。出货时,也需要记录,只不过多加了海关锁编号,同时还有易碎贴等物品。由于物流港还要出一些大件的机台货物,比较重,这就需要有人来帮忙搬运,一般进出货物都会有人接应,所以,当需要人协助搬运时,则应对进港人员进行扫描,合格后方能放行,搬运后立即离开,不许逗留。最伤的就是进出垃圾,垃圾就是工业垃圾,往往有异味,油污啥的,带上手套,对于垃圾还要进行细微检验,看看有所夹带异物啥的,这也是最不想干的,但又不能避免,物流港 一般有中央空调,比较舒服,可只允许一个人,比较孤独,在这样孤独繁忙的一天结束。

再讲押运之前,还有一些小的岗位我也介绍一下,那就是港中港,港中港工作最轻松,不过也最无聊,就简单当有手机壳类的货物出现时进行查验,港中港温度一般保持在 10 几度的恒温,比较冷一些。

然后就是押运,押运则是跟随物流人员,押运看管货物,从这个物流港押到另一个物流港,押运到站后,需要对货物到达进行报备,监控编号,工号,物流名称等等,属于跑路类型的,一般比较热,不过流程并不复杂,比较轻松。

实习结束后,就是转正式工作,相应的,我的时间也改了,6 点 20

集合到晚上 7 点下班,中间没有吃午饭时间,一般是在岗上直接解决了,所以,警卫这个工作还是比较熬时间了。

介绍完这些,我在来介绍下富士康的环境,外界一直传言富士康的一些负面新闻,什么工作环境差,加班多啥的,而我看到的是,富士康宿舍是空调,卫生间齐聚,居住环境还是蛮好的,而且居住地离场区也不远,步行十分钟以内绝对能到达厂内,在厂内,各个岗位工作井然有序,分工明确,这个时间段正是富士康最繁忙的时候,因为iphone12 也发售在即,每年这个时候会有大量的暑假工,长期工进入富士康,加班确实比平时多,可对应的工资也提高了,收入还是很可观,岗位里基本上都配备有中央空调,而且每个楼层厕所,茶水间齐备,我特别喜欢的就是,茶水室不仅仅有热水,温水,还有冰水。夏季的话,天气炎热,冰水真的是不二的选择。

三.实践结果 在实践过程后想,我不仅得到一定的工资,同时也胜任了这份工作,不进了解这这份职业,同时也熟悉 iDPBG 工作环境和文化,收获友谊的同时,还有宝贵的经验。

四、实践感悟: 对于岗位工作认识,我觉的得看个人态度吧,在这里实践期间,我也认识了很多朋友,本班的巡逻岗和班长就像大哥哥或大姐姐一样照顾我们,除了要求我们工作上要认真外,工作之外和我们很合的来,我们进班那会还一起聚餐,十分融洽,这是我越来越喜欢和适应这个岗位,同时呢警卫之间交流也让我学到很多,来这当警卫年龄都不大,

最小甚至才 17 岁,有些是不上学了,来这里工作,还有些和我一样是学生,在这当暑假工,警卫这个岗位似乎并不香,不太留人,和一些同事交谈,他们都觉的警卫的话,感觉就是很枯燥,学不到东西,一开始,我也沉浮于此,流程就那些,不过是一遍又一遍的重复,没有太多的意义,很多学生来这感觉就是在虚度时间,乏味啥的,闹情绪,哎,我也曾受其影响过,而且,在外界也不太看好这个职业 ……此处隐藏19065个字……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__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__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__年5月作出(20__)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__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__)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__)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__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__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学习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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